任何延迟入住或取消预订必须在预订时间内通知酒店,否则客户需根据旅游服务监督与评估总局的执行办法支付相应赔偿。
如果住宿单位的客房是通过旅游服务和旅行社以旅游团形式预订的,则取消费用需在双方书面协议并在确认单或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前提下,不适用本办法的条款。
如果没有事先的书面协议,在支付预订金额并收到确认书后,由申请人因任何原因取消预订,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从预付款中扣除)将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如果申请人在距预订使用时间20天前取消预订,将不收取任何罚金。
b) 从客人入住前20天到11天,每间房将扣除相当于一晚住宿费用的20%。
c) 从客人入住前10天到6天,每间房将扣除相当于一晚住宿费用的30%。
d) "从5天到48小时之前的入住" 进入住宿单元,"每个房间收取50%的住宿费用"
h) "从48小时之前到客人入住" 进入住宿单元,"每个房间收取70%的住宿费用"
条款一:如果客人预订并入住酒店后,因任何原因决定中止在酒店的住宿,每间客房将计算一天的住宿费用,并从预付款中扣除。 除特殊情况外,经双方同意。
第二条: 通过旅游和观光服务办公室预订的房间数量在入住前48小时内减少,并且减少的比例不超过10%,将不受罚款并被视为可接受。